被检察院“不逮捕”就能松一口气了?
先别急着庆祝!
“不逮捕≠没事”
当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存在犯罪事实(如经审查确系无犯罪行为),将依法作出不逮捕决定。
那么此种情形下:
-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给当事人
需注意:
公安机关可能对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若检察机关维持原决定,结果同上。
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种情形下:
- 公安机关可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在达到报捕条件下,可以继续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 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可能由刑事拘留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12个月)或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
针对已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评估后发现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可以根据第九十条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案件将正常进入侦查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对起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将依法作出判决
1. 禁止实施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行为
2. 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3.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市县
4. 传讯时需及时到案
1. 指定居所或固定住所执行
2. 电子监控、不定期核查等监管措施
3. 非经许可不得会见特定人员
检察机关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侦查方向及需要补充的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新证据后可以重新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建议当事人及家属:
严格遵守强制措施规定!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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