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实的是想要贷款才把我的银行卡给对方的!”
“对方告诉我,我的银行流水金额太低了,没办法贷到款,我才拿自己的银行卡来刷流水的。”
“对方告诉我,他们已经刷过很多次了,保证没问题。”
“都是对方叫我转的钱,我只是转账。”
“到银行柜台取现时,我用的是对方教我的话术来应对银行柜台的询问。”
……
近日,西湖区检察院受理一起以办理贷款为幌子,实际是为上线提供银行账户等用于转移犯罪资金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中,嫌疑人虽然声称自己是受“网上贷款中心”蛊惑,为贷款而刷流水,自己并不知道帮助“网上贷款中心”转账钱款属于犯罪,更不知道转账来的钱是违法犯罪资金。
但经审查,嫌疑人当下并不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也没有在银行有申请贷款的实际行为,且上线将钱款转移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后,嫌疑人按照上线指令转出至多个银行账户时,在有多次提示转账失败及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仍旧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进行转账。
在嫌疑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其又根据上线指令,将卡内冻结资金取现,并在取现时按照上线教授的话术来应对银行柜台人员的询问。
起初,嫌疑人一直否认其知晓上线指令其转账的资金系违法犯罪资金,但在诸多证据与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嫌疑人最终选择了认罪认罚。
法律小贴士
“主观明知”一直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重点、难点,所以有了关于准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主观明知”的相应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以认定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涉“两卡”类帮信罪案件主观明知认定需要审查的内容。而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就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明知”内容。
检察官提示
不要听信不明来源的建议,你想得到佣金,但最后得到的可能是伴随一生的教训。在发现自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时候,更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