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作为甲公司职工,因需立即将产品材料送给客户,依公司要求,陈某于下班后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客户家中。在深夜返回的路上,因路况不好视野不佳,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
陈某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因为处理事故的交通大队认定陈某所发生事故为单方事故,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人社部门以陈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2年12月,陈某提起行政复议,同级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人社部门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
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完成领导交办的送货工作后,驾驶车辆返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未能证实该事故系李某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陈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陈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公安交通大队,与处理事故民警沟通交流,当面听取陈某意见,现场查看路况和环境,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陈某已承担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工作高度关联。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人社部门对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
检察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群体权益的“安全带”,是在劳动者因工伤亡时的重要保障。
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精准发力、有的放矢,直指劳动争议、农民工薪酬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保障民生;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督促行政职能单位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推动治理成效稳步提升。
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工伤保险获赔的重要程序,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手段督促行政单位对应当认定工伤的依法认定工伤,切实保障劳动群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