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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
时间:2025-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子女入学、购房优惠

“假离婚”成了一些夫妻的“捷径”

当婚姻成了利益筹码

谁又能保证承诺不会“过期”?


“假离婚”后拒复婚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三名子女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向每名子女支付五万元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北京市海淀区两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名下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李女士;各自名下财产及债务由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即视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双方持此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记载“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无债务”,并载明“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


李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9年,她和张先生为了孩子上学约定“假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但在孩子入学后,张先生拒绝复婚。李女士主张,离婚是双方为子女入学采取的“假离婚”策略,张先生为了实现真离婚的目的,以“假离婚”的理由欺骗她,存在欺诈行为,离婚协议非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辩称,婚姻不是儿戏,双方离婚是因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且离婚要求系李女士主动提出。双方已经在2019年4月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达成离婚协议并据此办理离婚登记。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未举证欺诈则协议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国家义务教育政策,未能证明其子女无法入读小学,其主张离婚协议书系为子女入学而签订,缺乏证据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李女士提交的录音、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未体现张先生认可为子女入学而办理离婚,亦未体现双方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故不能证明二人是“假离婚”,也未能证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已完成共同财产分割,在李女士未能就张先生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书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对其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法律上无“假离婚”

登记解除即生效力


1.何为“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旨在达到特定目的(如规避政策、获取利益等),一旦目的达成,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然而,实践中部分人可能“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与他人再婚,从而引发纠纷。


2.“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法律层面即认定为真离婚。“假离婚”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3.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哪些?

从“假离婚”的目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以下几种:





在此提醒,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谨慎行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均视为真离婚,双方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切勿因一时冲动或为达成某种目的而采取“假离婚”的行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权益受损。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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