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近日,根据《江西省检察机关配合开展“守护文化瑰宝”主题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南昌经开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文保单位的保护状况开展了线索摸排行动后发现,存在部分文保单位无专人负责管理、标志牌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划定保护范围等问题,致使部分文保单位出现保护范围内杂木、杂草丛生或堆积有杂物的情况,随时存在损毁的风险。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第5.1.1的相关规定,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院向相关责任单位及属地人民政府共发出3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其: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治。2.联合相关单位加大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保护好文物遗迹关系着全社会的利益,检察机关担负着守护公益的重要职责。下一步,我院将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以检察之力守护文化根脉,保护文化遗产,为文物保护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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