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本周即将迎来第44个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消费
你的生活当中有没有遇上
健身房跑路
缺斤少两等消费陷阱呢?
遇上消费纠纷
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跟着经检君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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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向经营者索要“退一赔三”的赔偿金额,即要求退回买菜的钱同时还能要求赔偿菜价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因此,遇上商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看看是否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情形,若不符合上述情况,放心大胆的退。
但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拒绝套路,勇敢说“不”!
纳税是每个公民及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坚决抵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固定证据,联合其他消费者一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商场请求承担过错责任,或是提起民事诉讼。若商家存在恶意卷款跑路、诈骗等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202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在购物时注意索要票据并予以妥善保管!如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合同、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维权凭证。
遇上纠纷时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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