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落地实施,针对医保使用、欺诈骗保行为做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
作为参保人,该如何合规使用医保?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触碰红线会有什么后果?今天我们来梳理医保基金使用新规,每一条都和你息息相关!
1. 实名使用,绝不外借
就医、买药时,一定要本人持本人医保凭证(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 主动出示,接受核验;
2. 按需就医购药,不弄虚作假
根据自身实际病情就诊、检查、用药,配合医护人员规范诊疗;
不虚构病情、不挂床住院、不超量开药、不重复开药,拒绝参与任何虚假就医、违规诊疗行为;
杜绝大量开具医保药品后倒卖、售卖医保回流药赚差价。
3. 据实报销,不钻政策空子
一笔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由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等赔付的医疗费用,不要再向医保申请报销;
如实告知就医、报销相关情况,不得伪造病历、检查报告、费用票据等材料,骗取医保待遇和医疗救助。
4. 理性消费,拒绝利益诱惑
面对小诊所、药店“车接车送、送礼品、给好处费、减免费用”等诱导就医的套路,坚决拒绝,不贪图小利参与违规医保结算,杜绝参与任何违规医保结算、套取医保基金的活动。
后果严重!
违规骗取的医保基金将被全部追回,同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会被暂停医保结算待遇,纳入医保失信黑名单,影响后续正常参保和医保待遇享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保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留下终身案底。
2014 年 4 月 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医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守护基金安全,是每一位参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提醒大家:医保卡不外借、购药不囤货、报销不造假、诱惑不参与,自觉遵守医保新规,主动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1001号 邮编:330013
本院举报电话:83852000 姜辰杰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