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权利和义务须知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1.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检察文苑   更多>>
·纯真的力量
·新华时评丨让文化之光照亮高质量发...
·2026年度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的“特别守护者”
·智慧育秧、稻田咖啡、沙漠新绿 各地...
 通知公告   更多>>
·【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南昌...05-27
·【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南昌...04-28
·【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南昌...03-26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03-26
·【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南昌...02-25
·【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南昌...01-29
理论研讨   更多>>
·竞技还是赌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
·坚持“三个三”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
·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多维度健全检察听证制度
·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落实与完善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1001号 邮编:330013

本院举报电话:83852000 姜辰杰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