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2013年11月19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办公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检察新闻宣传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增强宣传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新闻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通过发布检察新闻,积极宣传检察职能,树立检察机关开放、务实、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为正确履行职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由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并统一协调各内设机构的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职责:(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客、手机报刊等传播媒介,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发布检察工作情况;(二)、组织制定并牵头实施本院新闻宣传计划;(三)、联络新闻单位宣传本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成绩;(四)、协调新闻单位对全院检察工作的采访;(五)、组织实施本院新闻发布采访;(六)、审核新闻宣传稿件。
第四条 检察新闻宣传报道的范围:(一)、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二)、颁发的重要规范性规定;(三)、查办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四)、阶段行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经验;(五)、重要改革举措和工作创新机制;(六)、基层院建设、队伍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典型经验;(七)、对有关报道和舆情的回应及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本院确定新闻发言人,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单位发布检察机关重大新闻事项。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政治处配合。出席发布会的院领导和有关人员视发布内容而定,主要方式包括:(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座谈会;(二)、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三)、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发布新闻;(四)、组织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新闻发布方式。
第六条 新闻单位对本院的采访由办公室负责;邀请或被采访应向办公室通报,由办公室统一作出安排。本院各内设机构的业务宣传、专项活动及个案新闻宣传,由各内设机构领导签署意见并送办公室核稿后送新闻媒体报道,重要新闻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本院各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采访。
第七条 对院领导的新闻专访及报道,由办公室按规定履行呈批手续后,统一安排。
第八条 凡经批准的新闻采访,应认真准备接待采访提纲,采访提纲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凡涉及检察业务统计数字的,一律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检察门户网站是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的重要阵地,本院门户网站由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栏目设置、内容策划、稿件编辑、信息审核发布等工作;向其他互联网门户网站报送新闻稿件,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向互联网发布检察新闻;各内设机构需要在有关的互联网上发布新闻或宣传资料的,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案件报道应当坚持适度原则。一般应在结案后选择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较强的案例进行,不宜对某一案件和某类案件进行过于集中的报道,更不宜把一段时期内处理的各类案件集中成批报道。
第十二条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原则上不对外进行报道;对一般违纪案件,原则上不作公开报道;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案件,不得组织报道,不邀请采访,不提供案件新闻素材。
第十三条 职务犯罪案件新闻宣传程序启动前,须报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报请检察长批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报道需报市院政治部领导。对厅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报道,由市院政治部和省院新闻部门商有关办案部门统一部署。
第十四条 对涉及到重大事件或重要案件,新闻报道稿件实行回签审查制度,文字报道在刊发前要回稿核签,电视报道及广播录音报道要审看、审听备播录像录音带。部门工作报道由各内设机构领导按规定签稿件,并经办公室审核;部门以上领导的专访报道,由负责宣传工作的领导核签稿件,重要稿件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或授权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要案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不得提供给新闻单位和记者,一般案件的起诉书须在开庭后才可向新闻单位或记者提供。
第十六条 本院原则上不主动邀请外国记者采访,有特殊需要,须经市外宣部门批准。报市院政治部按有关程序处理。本院工作人员接受外国记者采访须经本院检察长批准。
第十七条 获批准接受采访前,应查验采访者证件。接受采访时,应思绪敏捷,逻辑严谨坚持用事实说话。
第十八条 港、澳、台记者的采访原则参照针对外国记者采访的要求掌握。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不报道涉密内容,不公开内部信息,不披露案件细节。未经报请批准,检察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新闻媒体的工作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工作新闻信息。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擅自对外发布工作新闻或提供可能引发炒作工作新闻素材的,或因不实报道,不当报道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