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又是一年七夕至,空气中都弥漫着甜蜜的味道。在这个浪漫的节日里,有人收到鲜花红包,有人许下海誓山盟。但爱情不仅有甜言蜜语,更要守法明理。今天,检察官化身“爱情普法使者”,为大家送上一份特殊的“法律情书”,愿所有有情人都能学会用法律守护自己和挚爱。

小美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了阿强,对方晒豪车、晒健身、晒精致西餐,每天早安晚安嘘寒问暖。两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阿强开始“无意间”透露自己投资数字货币赚了不少,怂恿小美一起“为未来打拼”。小美先后投了8万,起初还返了几千元收益,等她把全部积蓄20万投进去后,阿强突然失联,平台也登不上了。
检察官说法:这就是典型的“杀猪盘”——骗子把受害人当“猪”,把建立恋爱关系叫“养猪”,把最后骗钱叫“杀猪”。这类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凡是认识不久就提钱、带你投资的,统统拉黑不犹豫,真有这种好事对方凭什么带你一个网友?”
场景二
准备领证了,TA却突然问我“敢不敢做财产公证?”

小丽和阿强准备领证结婚。小丽婚前靠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还有几十万存款;阿强则刚创业起步,没什么积蓄。小丽提出想做个婚前财产公证,阿强一听就炸了:“你是不信任我吗?这婚还没结就想着离婚怎么分财产?”
检察官说法:这种想法其实大可不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不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小丽全款买的那套房,即使不做公证,法律上也清清楚楚是她的个人财产。但问题往往出在“混同”上——婚前存款和婚后工资放在同一张卡里,花了又存、存了又花,时间一长根本分不清哪笔是婚前的哪笔是婚后的;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是要分给对方的。
检察官提醒:“谈钱不伤感情,糊涂账才伤感情。婚前把账算明白,婚后才能踏踏实实谈感情。”

小刘和小王经人介绍相处不错,很快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小王发现小刘长期偷服药,再三追问才得知——小刘婚前就确诊了某种重大疾病,却从未提及。小王感觉受到了欺骗:“结婚这么大的事,为什么不早说?”
检察官说法: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检察官提醒:“隐瞒重大疾病,伤害的不仅是感情,更是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坦诚相待,才是婚姻最好的基石。”

恋爱中的小情侣喜欢用照片、视频记录甜蜜瞬间,但有人不经意间越过了法律边界。比如在对方宿舍偷偷安装摄像头,拍下私密场景还发给了朋友。小张觉得“只是开个玩笑”,但女友却感到被严重侵犯。
检察官说法:未经同意在私人场所偷拍,或随意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都违反了《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即使是恋人,也不能随意闯入对方的“私人领地”。偷拍、散布私密照可不是“情侣间的玩笑”,而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记录爱情要尊重隐私,用合法的方式留下美好回忆。在网络上未经允许擅自发布他人照片、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都是违法行为。爱情需要边界感,玩笑需要底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