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增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门条款,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海外侨胞与祖国血脉相连的历史记忆,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物质佐证。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涉侨文脉,既是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题中之义,也是凝聚侨心侨力、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的法治举措。
法理基础: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双重结构。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多个面向。其特殊性在于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双重结构:一是文化公共利益,即文化本体承载的历史信息与集体记忆;二是侨务公共利益,即对维系侨胞身份认同、凝聚侨心侨力的独特价值。这种双重结构形成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张力,既要遵循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一般规律,又要回应侨务工作现实要求;既要保护文物本体安全,又要保护其所承载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联结,这正是其区别于一般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特质。
这一双重结构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提供坚实法理支点。涉侨不可移动文物大多产权归私人所有,私人所有权可以支配文物的财产价值,但文物承载的公共文化价值,并不因产权私有而减损。这便是私权客体之上的公共利益可借助公益诉讼予以保护的法理逻辑,也决定了检察公益诉讼介入该领域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申言之,检察公益诉讼在此领域的功能定位是督促之诉与协同之诉,并非替代行政保护,而是以法治方式激活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责任,形成“检察监督+行政履职+社会协同”的共治格局。
实践检视:运行特征与结构性制约。实践中,广东、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已开展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工作,福建省泉州市检察机关打造“检护乡愁”品牌,永春县检察院推动乡愁诗人余光中故居、爱国侨领颜子俊故居等涉侨建筑系统性修葺,积累了初步办案经验。但从制度文本到实践运行,整体呈现三个特征:其一,保护对象侧重不可移动文物,对于侨批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多依赖刑事手段,公益诉讼介入有限;其二,案件表层问题多集中于未划定保护范围、建筑年久失修等,核心矛盾在于涉侨文物属性认定困难、建筑风貌保护标准缺失;其三,办案举措以调查核实、磋商、制发检察建议为主,实质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与最高检提出的“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整治、从单一文物保护向文物群体整体保护转变”的要求尚有距离。
深层制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供给不足。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立法,且各地关于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等规定不一,检察机关适用法律依据不足。二是监管职责交叉与缺位并存。侨务、住建、文旅等部门均负一定保护职能,但缺少明确牵头主管单位,跨区域破坏行为更因损害后果涉境外而难以锁定监督对象。三是专业认定能力不足。大量涉侨建筑尚未纳入文物普查名录,游离于行政保护与检察监督视野之外。四是公众参与渠道不畅。不少侨胞长期旅居海外,对国内公益诉讼制度缺乏了解,使一些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陷于失管、漏管状态。
制度进路:构建协同化系统保护格局。针对上述困境,应坚持系统观念,从规范供给、诉讼结构、程序运用、协作机制、专业支撑五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从个案纠错向系统治理转变,促进活化利用与保护修复良性互促。
第一,以立法补白夯实规范基础。涉侨重点省市可修订地方性法规,统一保护对象范围,明确监管责任、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同时,推动国家层面立法与地方创新有效衔接、相互促进,推动华侨权益保护法立法进程。当前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重要制度契机,可明确将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纳入其中,细化相关规则。
第二,以“行政优先、民事补充”优化诉讼结构。行政公益诉讼应作为优先手段,督促职能部门应保护尽保护、规范设置文物保护标志,重点监督违法改变文物用途、保护范围内违法施工等行为;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对损害涉侨文物的民事主体,依法主张恢复原状或承担修复费用;对侨胞个人维权能力不足的,可运用支持起诉方式予以协助。
第三,用足起诉前程序,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对华侨古厝、南洋楼、侨史馆等逐一建档汇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善用磋商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恪守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地位。
第四,以检侨协作激活共治动能。落实最高检与中国侨联《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健全检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文旅、住建等部门数据实时共享机制,探索组建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保护联盟;针对损害所涉文化利益辐射境外侨胞群体的案件,可依托相关协作机制探索跨境调取侨胞证言、历史文献资料;设立检侨服务中心,运用远程视频等技术,让海外侨胞参与调查取证、公开听证与整改评估,把侨胞乡愁转化为文物保护合力。
第五,以专业支撑和资金保障补齐短板。推动设立文物鉴定类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涵盖文物、侨乡历史文化等领域的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价值认定、损害评估与论证;建立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修复资金管理机制,将侨胞专项捐款纳入资金来源,确保专款专用。
(作者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