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3.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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