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七天乐
检察来守护
终于迎来七天假期!
屏幕前的你们
是否已经在寻找诗和远方的路上?
又或者在家惬意享受
没有工作烦恼的放松?
但你们或许不知道
在检察院里有一群人
他们一直都在经历着
重复的“七天期限”
他们就是
收到并办理逮捕案件的检察官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属于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首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拘留之后还要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逮捕,则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就要求检察官们根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
如果遇到案情复杂,可能中途还需要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补充证据等环节。
上述七日的期限,无视周末、节假日,那意味着如果检察机关于9月30日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那么10月1日-7日就是案件法定审查期限,必须要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审查。
在法定的短暂期限内,一旦遇到案件量增多的情形,“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就成为工作常态,但检察干警们依然不忘初心,团结奋斗,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审查办理案件,坚守公平与正义的尺度。
经开检察将不负人民群众所托
担负起保障司法公正的职责
把对祖国的爱化作履职尽责的动力
我们在热爱的检察岗位上
祝愿伟大祖国,繁荣昌盛、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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