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被告人张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3850kg柴油储存于居民小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张三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四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0余万元并予以没收。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安全生产领域罪名,核心是安全生产“事前追责”,打破了以往“不出事故不追责”的传统认知,提前筑牢安全生产司法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无证在居民区非法储存、售卖易燃易爆的柴油,属于上述第三类高危作业情形,储存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安全评估,具备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法构成危险作业罪。